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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GSP经营,药商被警告并责令改正

发布日期:2017-02-20  |  浏览次数:94058

2月17日,海南省东方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四十三)。

该表共有1起案件,涉及一家医药企业,为海南联合广安堂药品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方八所永安路分店

主要违法事实:海南联合广安堂药品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方八所永安路分店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6704: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要求经营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警告,责令30天内改正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03月2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东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