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府定价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西北五省(区)药品价格协调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庆大霉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内的OTC品种,其中:西药171种,中成药68种。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的药品为区别定价品种,规定的价格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生产企业不得执行。
二、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和同规格的其他包装价格,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
三、各级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附表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附表价格的,执行附表规定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同品种其他剂型和规格的药品,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文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六、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价格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公布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