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医药动态实时掌握

青海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有关题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2-04  |  浏览次数:62409
青海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互换衣务费等收费标准的请问》(青海虹[2005]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有关题目批复如下:

  一、 招标代理服务费:

  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青海省成长和更始委员会转发国家成长更始委关于印发齐集招标采购药品价值及收费打点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发改物价[2004]908号)实行。

  二、网上互换衣务费:

  网上药品互换衣务费接连按青计价值[2003]1076号文件规定实行,即:药品网上互换衣务费,按供货单位单个品种网上买卖营业额的1-1.5%向卖方收取。同时,增进医用耗材网上互换衣务费,按供货单位单个品种网上买卖营业额的1-1.5%向卖方收取。

  三、你公司应在服务场所的显着位置,对收费标准举办公示,接管有关部门的监督搜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