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低落药品虚高价值,减轻患者看病承担,保障各级种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类型医疗机构药品齐集采购的定见》(卫规财发〔2009〕7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成立国家根基药物轨制的执行定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浙江省《关于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齐集采购工作的执行定见》(浙政办发〔2009〕84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联络我省实际,拟定《2010年浙江省药品齐集采购执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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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齐集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仲春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