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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再质疑康美财务造假 称应承担三大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31  |  浏览次数:85159

     自有媒体指出“康美药业在土地和建设项目上涉嫌造假”后,双方对持激烈,亦由机构对媒体动机提出质疑,事件发展为媒体、康美、机构三方混战。康美药业股价两周内已经累计下跌近13%。

    针对此等混乱的局面,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付明德律师于上周“上书”证监会,要求监管部门对康美药业“造假门”展开调查。他指出,如果康美虚增资产的行为属实,则违反了会计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触及刑法的“违规披露,并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严重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那么上市公司首先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付明德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此举动并非针对康美药业或者针对媒体任何一方,而是为还原事件真相以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康美药业若虚增资产或涉嫌欺诈上市

    付明德律师指出,康美药业虚增资产的行为若属实,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普通的虚增资产并向外披露,这种情况或触犯刑法的161条,“违规披露并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罚金”。

    但如果康美药业将所虚增的资产作为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重要内容,利用这一虚假内容成功的发行了股票和公司债券,则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属实或者基本属实,则康美药业应当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如果康美药业虚增资产,则属于会计资料不真实。如果该信息向股东和公众进行了披露,则属于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应当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由会计主管部门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如果康美药业存在虚假陈述,应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追究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若媒体报道失实或涉嫌操控市场

    付明德律师对中国经济网表示,另一种情况即为,如果媒体报道失实,可能就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如果用这种方法做空康美药业的股票,那么就涉嫌操控证券市场。

    首先,从民法的角度来讲,它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这样的民事责任。

    第二,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编造和传播证券虚假信息”,如果媒体报道的不客观真实,客观起到误导的作用,那相应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刑法中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果你的行为非常严重的话,客观上达到了刑法的要求,那相关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如果媒体通过传播负面消息,做空某支股票,那是在操纵证券市场。那就触犯了证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应应该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付明德律师表示,如果康美药业确实存在造假,那这种造假行为就非常严重,那从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这个角度来说,监管机构应该迅速地进行查处。反过来,如果媒体报道完全失实,就应该还企业清白。因此吁监管机构应及早介入调查。

    遏制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应官民联手

    付明德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交易所。但是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光靠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上市公司数量众多,证券违法行为人形形色色,违法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有限的监管人员是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的。

    “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广大投资者监督市场的积极性,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踊跃举报,一方面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才能使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付明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