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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夏自治区关于对部分申请废标药品及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30  |  浏览次数:79437

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宁医大总院、厅直医疗机构、各配送企业:    

    根据药品“三统一”政策规定,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中标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相关药品及医用耗材的中标资格废止,配送企业停止采购和配送。

二、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已经购进的,继续配送和使用,用完为止,避免造成浪费。

三、废标的基本药物品种,纳入限价备案采购范围,由各配送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后,按照配送限价向医疗机构统一配送,采购渠道及采购价格报自治区药招办备案。

 

附件:申请废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目录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