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内,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于公示期内递交省卫生厅药政处,逾期不予受理。
反映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意见只受理书面材料,个人提交的意见必须签署真名(须手写)、身份证号码,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单位提交的意见必须加盖公章,签署法人代表姓名(须手写)、身份证号码,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以便核实。
附件:2012年贵州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2012年省级增补部分)
联系电话:0851-6860070(传真)
地址:贵州省卫生厅药政处(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10楼)
贵州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