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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辽宁省关于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2-11-13  |  浏览次数:50351

2012年辽宁省关于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情况的通报 

  百度虫医药招商网发布时间:2012-11-12    阅读次数:177次[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09年辽宁省标 
各有关单位:
2011年1月20日,辽宁省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始执行2009年度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以来,绝大多数药品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能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09 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药采领字〔2009〕2号)有关要求供应和配送中标药品,总体配送情况良好,配送响应率达89.58%,但总的配送率为60%。为进一步加强对中标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管,现将自2011年1月执行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以来(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各中标生产、配送企业药品的配送情况予以通报,并对配送率低的生产和配送企业提出警告。对于配送率低于80%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提出警告,并请相关企业于1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至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此次通报中医疗机构提出需求,但生产、配送企业配送率为“0”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提出严重警告,列入不良记录。请各生产和配送企业尽快查找原因,认真整改,严格履行承诺,提高药品的配送率。并请各相关企业提出整改报告于12月5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在2012年底前未进行整改、及时完成配送任务的企业,将取消中标资格,两年内不能参加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
下一步,我省将加强对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情况的监督,对于用量小、价格低的药品和配送率低的生产、配送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定期通报中标药品配送情况,并将中标生产企业药品的配送情况作为今后对生产、配送企业招标采购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在本次通报后仍不能及时、足额供货的中标生产企业和不配送或不及时配送、不足额配送,以及配送中不覆盖所有配送单元,配近不配远、“挑肥拣瘦”、不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不按要求填写配送药品信息的配送企业,将严格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刘庆明,联系电话:024-23447758,传真:024-23447762

附件:
1. 辽宁省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2009年度中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情况一览表
2. 辽宁省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2009年度中标药品配送企业配送情况一览表
3. 辽宁省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率为“0”的生产和配送企业名单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