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重庆医疗机构的药品主要通过重庆药交所集中竞价采购,在重庆药交所的上市价是国办发[2012]56号文件之后,采用‘安徽模式’进行招标的全国20个省市基药招标价格的平均价,但到医疗机构采购时,他们会要求成交价在上市价的基础上再次下浮,这样就导致有些药品,特别是基药出现成本倒挂现象。”日前,有大型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向本报反映重庆当地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存在“二次议价”现象,企业感觉压力很大。
药企期待共赢
针对企业反映的这一问题,记者随后陆续采访了包括重庆当地企业在内的一些药企,受访企业均证实,目前“二次议价”的现象确实存在。
作为国内唯一拥有药品采购电子交易中心——重庆药交所的重庆市,在创新药品交易方式、探索药品流通新机制方面无疑开了全国先河。据重庆药交所对外公布的数据,在开市之初,通过重庆药交所成交的药品价格较之前平均降价幅度近三成,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目前药交所尚处于探索阶段,对于达成的交易价格的执行和这种交易模式的全面推广,还需要经过市场的进一步验证,药交所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运行规则。
多年来执行传统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企,对创新采购机制有所期待。采访中,一些企业表示,非常关心重庆药交所药品上市价的制定机制和制定标准,希望药交所有助于达成一个合理、公平的上市价格,让药品价格既能降下来,也有利于企业经营,药交所这一新事物也能在市场中快速发展,“我们希望能实现多赢!”
正如重庆药交所董事长刘高清在药交所成立之初所说:“药品交易所诞生时最大的难题是,如何控制药价逐步向下、趋向合理,如果参与各方都希望药价越高越好就麻烦了,它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基础。”让药价降下来是药交所成立的初衷,也是政府和老百姓所希望的。
当然,通过药交所这一全新方式解决药价虚高的“老大难”问题,不仅要使药品价格逐步下降,还要兼顾质量和品牌、GMP认证以及中标企业能否正常供货等因素。在新医改大背景下,允许试错的逻辑让政府和老百姓都很宽容新机制的不完善,当然初衷是让药品价格回归市场的正常范围,趋向合理,让老百姓能够看得起病,吃上放心药。
价格撮合应公平公开
曾深入考察西南药品市场的某大型药企销售副总经理表示:“重庆药交所上市价的制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比较关心价格制定采取何种标准,标准由谁来确定,以及价格制订的流程、科学性和权威性。”此外,他还建议,在药交所的价格撮合中,“要对品牌和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异化,避免药品‘有价无市’或‘中标死’,避免基药招标或‘安徽模式’中存在的不足”。
也有企业表示,在入院环节,即使厂家的挂网价最低,是否能够进入医院,还需医院采购部门对价格的最终确认。如果医疗机构对企业的挂网价不认可,药品仍然不能入院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为何采购其他企业的药品,不采购本企业的药品,作为厂家还是不太清楚。另外,药企希望医疗机构进行采购时,能够价量挂钩,在降低药价的同时要保证采购量。无疑,药交所在今后的运行中,还要进一步完善交易规范,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对于“二次议价”,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指出,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已持续多年,“二次议价”是招标、投标法和现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禁止的,无论企业能否承受,都应当依法予以制止。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通过量价挂钩、款价挂钩,在不背离中标药品买卖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件下,与中标人达成实际结算价的价格形成行为,不是“二次议价”。二者的最大区别是量价挂钩、款价挂钩的结算价在交易后形成,实际结算价随采购数量和回款时间浮动;而“二次议价”的结算价在交易前形成,是按照支付总价进行的“倒着扣”。杜绝“二次议价”的关键是进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对量价挂钩不仅要说,而且要做,这样才能恢复药品集中采购的本来面目,让患者、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真正通过集中采购受益。
就此话题,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医疗机构采购制度和医药物流等领域研究的权威专家、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宪法教授。李宪法指出:“药交所不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能简单采用各地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方式简单进行价格撮合。药交所形成上市价应以网上公开竞价为主要撮合方式,让注册企业参照各地的中标价公开竞价,充分竞争,形成具有药交所特色的中标价撮合方式。”
针对相关问题,记者也联系了重庆药交所,但截止发稿时,仍未得到正式回应。
药交所不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能简单采用各地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方式简单进行价格撮合,应让注册企业参照各地的中标价公开竞价,充分竞争,形成具有药交所特色的中标价撮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