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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30  |  浏览次数:83667

2012年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省局明确: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对企业自行检验铬超标的不合格药品实施召回工作。药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市场监督检查,并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合做好不合格药品召回工作。稽查部门负责投诉举报处理和本省生产企业监督抽验不合格药品的责令召回工作。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电[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继续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召回进行监督,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2号)的要求完成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召回和销毁工作,并将本辖区召回情况总结和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总结报告一并报国家局。对2012年5月31日后仍未完成召回或被责令召回而未实施召回的企业,一律暂停其相关品种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依法严厉查处。?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市场监督检查,监督辖区内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照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相关信息对相应批次产品及时暂停销售使用,并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药品召回工作。对拒不配合召回工作或继续销售、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证举报渠道畅通,鼓励公众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