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省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一、停止销售和使用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见附件1)。
二、开展相关产品的清查、登记造册,并填好统计表报送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见附件2)。
三、配合做好药品召回工作。
附件1:铬超标胶囊产品批次名单
附件2:药品零售企业(含医疗机构)铬超标胶囊召回情况统计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