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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试点地区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工

发布日期:2010-03-30  |  浏览次数:82457

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市卫生局,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试点地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及时采购、配送到位,现就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中《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规定,我省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实行省、市、县三级监管。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和监管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的使用,特别要加大对辖区内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二、各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函中的各项要求,及时供应和配送中标目录药品,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需求,不履行承诺函相关要求的,将按《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三、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网上监管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做到网上定时监管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及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情况,对配送企业不能配送药品以及中标生产企业不能满足供货的情况,要与本地招标的配送企业沟通,并将情况及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公告和查处。
四、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涉及广大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服务行为、用药习惯的改变,也涉及群众用药习惯的改变,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引导,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培训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因病施治、降低医疗费用、避免药物滥用,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硬件建设,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家会采购、家家能采购”。
六、省卫生厅将不定期适时公布全省各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情况。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