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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向试点地区配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确立

发布日期:2010-03-31  |  浏览次数:73808

各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自2010年2月25日、26日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网上确定配送关系以来,大部分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已确立了配送关系,签订了委托配送函。根据部分企业在确立配送关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省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中《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规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应与各地中标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此,生产企业选定配送企业后,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能解除配送合同关系。如需解除合同关系,必须由生产、配送企业双方同时向所在市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批准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修改。
二、鉴于目前我省为第一年实行网上采购药品,目前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确立配送关系后,根据配送任务的需要,如有增加配送企业,可按要求填写附表,报所在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修改。
三、中标生产企业增加配送企业的在填写《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增加配送企业申请表》的同时,还要填写《生产企业中标产品销售区域配送企业确认表》、《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配送关系确立表》、《辽宁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委托配送函》,报配送区域的市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各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4月底前将中标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确立配送关系的情况,以及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情况进行汇总,以书面材料形式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