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标药品全市统一配送的管理和监督,理顺配送关系,保障药品供应,确保配送药品渠道合法、质量安全,满足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配送需要,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
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中标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委托一家中选配送企业作为全市主配送,承担配送责任,负责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服务,如主配送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分配送,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共同参与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要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两票制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主配送与分配送管理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主配送企业及其分配送企业必须是经天津市2010年医疗机构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遴选的中选配送企业。分配送企业不得再次委托其他配送企业参与医疗机构配送服务。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主配送企业及其分配送企业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参与配送。
三、医疗机构选择协议配送企业
医疗机构根据医院用药结构及药品采购实际需求,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从经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遴选的中选配送企业中选择协议配送企业。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
对临床紧缺的血液制品,医疗机构在中选配送企业无法供应的情况下,可向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申请,按原有配送渠道采购,保障医疗救治需求。
四、药品采购合同管理
医疗机构要与中选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五、配送的管理与监督
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主配送企业及分配送企业需由药品生产企业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选择的协议配送企业由医疗机构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已经批准的相关配送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采购周期内如有调整可向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中采购药品配送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配送任务、不能严格履行购销合同、不能严格执行“两票制”或违法经营的配送企业,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其中选配送企业资格处理。
各级药品集中采购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所属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安全。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