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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02  |  浏览次数:69779

郑州、平顶山、焦作、安阳、鹤壁、济源市卫生局,省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省级中标配送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根据省卫生厅等十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药政〔2010〕2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时完成非目录药品增补工作

试点地区根据基层群众的用药需求选择非目录药品,原则上不得超过200种,务必于2010年4月1日前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由省级中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并于4月25日前配送到位,确保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不断档,不缺货,保证临床需求。

二、确保药品价格下降

试点地区应根据省政府文件的要求,通过二次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进一步降低价格,省级中标配送企业要积极配合,确保药品购进价格低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其销售价格15%以上。

三、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省级中标配送企业应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订单信息,严格按照订单确定的中标品规和生产企业按时、保质、保量送货,并提供相关伴随服务;急救急需药品原则上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凡不能按照要求进行配送,要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配送资格。

四、取消不能保证及时供应药品的中标资格

配送企业对5月1日前不能保证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的基本药物相关品规供应的生产企业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省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由省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核实后,取消其中标资格,追究违约责任,且连续三年不得参加省级药品招标,并列入黑名单。

五、原有库存药品要严格执行过渡期政策

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原有库存药品5月1日前必须按药品购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招标采购限价。届时没有销售完的,且不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辖市增补非目录药品范围内的药品必须停止销售。

六、制定常用药品目录

试点地区各省辖市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将采集的本地常用药品品规信息发送至所选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根据药品信息备货,并及时配送到位。

七、科学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试点地区医疗机构要认真把握本单位用药规律,制定采购计划,及时通过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发布订单需求。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频率每周不超过2次,并保证一定数量的药品,以降低配送成本,但急救、急需药品除外。

八、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订单信息审核工作的管理

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处理确认相关订单信息,发现错误立即通知医疗机构修改,确保药品订单按需生成、及时审核,确认有效,按时配送。

九、完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

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要准确显示医疗机构发送基本药物订单信息的时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订单信息的审核时间,并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间作为省级中标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的起始时间;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增设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计划修改功能,在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医疗机构可以对订单需求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修改完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增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省级中标配送企业联系方式及信息交流沟通功能。

十、加强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操作培训工作

各试点地区省辖市卫生局负责完成对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操作人员的强化培训工作,省级中标配送企业也可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网上采购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按时结算药款

鼓励试点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结算药款,也可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药款,回款时间必须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十二、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为确保我省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卫生厅将于近期对试点地区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省级中标配送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的公告制度。具体督导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联 系 人:田锋奇  魏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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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