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天津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生产企业:
按照《关于天津市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统一配送的有关规定(暂行)》规定,中标(成交)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0年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商遴选入围企业中选择一家主配送企业,承担配送责任,负责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服务。如主配送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分配送,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共同参与配送服务。分配送企业不得再次委托其他配送企业参与医疗机构配送服务。
现将天津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分配送企业)申请表予以公布,请由各主配送企业汇总填写后报送至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并提交电子版。申请时间:自2010年4月8日9:00至4月15日16:00。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