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建立省增补药物遴选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候选专家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三级医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现职医学和药学专家,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研究员职称或正科级以上岗位满3年。
(三)熟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政策,具有丰富的临床、药学、卫生(药品)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能准时参加会议,保证按要求承担和完成省增补药物遴选和评审工作。
(五)在担任省增补药物遴选专家期间,除在本单位任职外,不能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含顾问)或从事新药研究开发有偿咨询事务。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并在职工作。
二、推荐名额
各市卫生局根据名额分配表(附件1),按照候选专家条件,推荐医学、药学、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省直属有关单位结合各自临床重点专科和专家情况,推荐医学和药学等方面的专家。医疗保险管理、价格管理和药物经济学等方面的专家由省有关部门推荐。
三、推荐要求
(一)临床医学应包括急诊科、麻醉科、神经科、精神科、心血管科、呼吸科、消化科、泌尿科、血液科、内分泌科、皮肤科、五官科、妇产科、肿瘤科、儿科、外科、中医内科、中医骨伤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皮肤科、中医五官科等专科。
(二)各市推荐的药学专家人数占推荐名额比例不低于30%(包括化学药品和中成药),省直属有关单位推荐的药学专家不少于1人。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和药学专家比例不低于推荐名额的20%。
四、推荐方式
推荐表(附件2)需专家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由各市卫生局于2010年3月15日前统一将推荐表和推荐汇总表(附件3)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送我厅社妇处。联系人:华海庆,联系电话:025-83620711,电子信箱:huahq@jswst.gov.cn,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编:210008。
附件:
1、江苏省增补药物遴选专家库候选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2、江苏省增补药物遴选专家库候选专家推荐表 3、江苏省增补药物遴选专家库候选专家推荐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