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医药动态实时掌握

内蒙古阿盟卫生局关于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网上药品采购有关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0-03-04  |  浏览次数:97535

各旗卫生局,开发区、示范区社管局,盟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自治区药采办有关通知精神和阿医改办字(2010)2号文件的精神,鉴于目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网上药品采购的工作状况,经研究决定:

1、全盟各级医疗机构一律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停止从其他渠道采购。库存药品,属于本次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药品,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对于属于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外的药品,无替代品的,医疗机构可备案后继续使用,有替代品的,医疗机构不得再行购进。

2、苏木镇卫生院、社区中心(站)从3月1日起全部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库存药品属国家基本药物的比照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销售,其他药品退回原采购单位,无法退回的,实行零差价销售,售完为止。从现在起禁止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

3、严格执行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价格。各医疗机构要将自治区挂网价格与现行价格进行对比、梳理(见附表),并将自治区挂网药品价格高于现行价格的药品务必于3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盟卫生局(邮箱:azqdws@163.Com)。

4、此通知各项规定由各旗卫生局,开发区、示范区社管局,盟直各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督查落实,并将落实结果报盟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