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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市基本用药集中采购项目答疑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08  |  浏览次数:64323

3月7日下午,召开了天津市基本用药集中采购项目答疑会。为更好的服务投标人,根据答疑会情况,我们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现对共性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单独定价产品的价格如何执行?

答: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经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定价的品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改价格[2009]2489号),作为基本药物销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不作为基本药物销售,可按原单独定价执行。天津市本次采购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报价,应遵循本次集中采购报价原则。

 

2、本次集中采购的品种如未能中标,是否有补充招标的机会?

答:本次基本用药目录的品种不再有补充招标的机会。

 

3、采购目录范围内,数据库中没有的信息是否可在13日前进行数据标准化?

答:采购目录外的产品不再进行增补;目录内,系统中没有记录的信息,需在3月12日前将产品资料提交至采购中心进行数据标准化;数据库中有的品种不需要提交产品资料。

 

4、提交什么材料以证明企业规模?

答:提交2009年度纳税申报表。

 

5、多包装品种是否只报一个规格?

答:多包装产品只报一个规格,中标以后按照差比价规格增补多包装,差比价规则详见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6、如何提供供货发票?

答:应提供1张2009年商业公司给医疗机构所投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7、资质前审所提供的材料是按品种装订吗?

答:应按照投标人进行装订。

 

8、原《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中选品种,不在本次采购目录内,如何处理?

答:如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只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销售继续执行原中标结果。

 

9、配送商业允许几家?

答:近期出台相关规定。

 

10、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价格高于上一年度中标零售价的品种,是否可以高于去年价格报价?

答:详见采购文件。

 

11、本次招标对价格文件有何要求?

答:提供国家发改委和天津市物价局价格文件;如国家发改委和天津市物价局尚未公布过价格文件的,须提供产地的价格文件或备案。

 

12、连续中选是按照规格还是按照剂型赋予分值?

答:按照相应的剂型具体规格赋予分值。

 

13、GMP证书在复审公示阶段中,是否可以申报?

答:可以申报,证书下发后补交。

 

14、同一品种国家发改委已公布某一个规格产品的价格,则另外一个规格的产品价格如何核定?

答:按照差比价规则核定。

 

15、中成药中大包装品种在优质优价范围,小包装品种是否也属于优质优价?

答:属于,优质优价、单独定价以剂型为准。

 

上述答疑结果作为集中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请各投标人,特别是首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仔细阅读集中采购文件,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各阶段投标工作。

预祝投标顺利并再次感谢各投标人对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

201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