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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市基本用药集中采购有关问题解答(五)

发布日期:2010-03-09  |  浏览次数:57640

1、投标人是否需要提交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证明?

答:需要提交。投标人需提交本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两年内无生产劣药(含该企业生生产的所有品种,不仅仅是针对投标品种)记录的证明”。评标因素中对本项有10分的打分评价,如果企业有生产劣药的记录或未能提供该证明的,则本项不得分。请各投标人尽快准备该证明材料,并随资质文件一并提交。

 

2、证明产品为非GMP质量层次的资料如何提交?

答:非GMP质量层次,包括专利保护期内的化合物结构专利药品(以专利证书为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中成药,中药一、二类新药;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化合物结构专利药品(以专利证书为准)、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以国家发改委和天津市物价局文件为依据)。证明产品为非GMP质量层次的资料可以单独提前提交,也可随资质资料一起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