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榆林、咸阳、商洛、铜川市人民政府,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明确我省第一批试点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经宝鸡、榆林、咸阳、商洛、铜川五市确认,现将《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单位名单》予以印发。
列入名单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陕卫药发〔2009〕488号)要求,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试点市要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管力度,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指导基层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