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
为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区别定价产品的采购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等文件精神,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我省近期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区别定价产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资格(适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区别定价产品,中标企业自愿降价至符合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中标价格要求的,可重新确定其为中标产品(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二、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通用名药品的其他区别定价产品,有关企业自愿降价至符合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中标价格要求,且低于历史供应价格的,可确定其为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三、有关企业应向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议价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开通中标产品网上交易功能。同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公示中标资格。
四、我省今后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