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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吉林省关于调整医药集中采购评价层次的重要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10  |  浏览次数:65378

各供应商:
    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医药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于2月2日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了药品集中采购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对“采购文件”中评价层次进行了重要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50强”评价层次。采购文件中将“《2008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化学药品制剂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在前 50 位企业生产的药品及《中成药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在前 50 位企业生产的药品”列入第三层次GMP药品第一组,但实际操作中认定程序复杂,不易操作。经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取消“50强”评价层次。
    二、全国驰名商标列入GMP药品第一组。以企业递交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及注册证、相关证明文件及产品的外包装为依据。
    三、“标准首仿”列入原研、单独定价层次。“标准首仿药品”的定义:“指首家仿照专利技术生产的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结合质量标准起草证明为依据,其化学名必须与原研药品完全一致,适应症与原研药品一致。” 以企业递交的产地省药监部门出具的“标准首仿”证明原件、药品批件、质量标准为依据。
    四、调整后分为以下三个评价层次:
    第一层次: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
    第二层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标示的原研、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过期专利、标准首仿;
    第三层次:GMP药品。分为以下两个组:
    第一组:全国驰名商标,获得 FDA-cGMP、CE-cGMP认证的药品;
    第二组:其它药品。
    如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个评价层次,则按以上先后顺序确定采购活动的评价层次。
         

            望周知。

 

吉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