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本次统一采购中标生产企业、中标品规、价格等予以公告。公告中的“中标价”是指中标企业给配送企业的供货价格;“基层医疗机构零售价”是指在中标的基础上顺加5%的配送费后,基层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价。适用范围:陕西省境内实行药品“三统一”的基层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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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