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我县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确认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医改领导小组《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厅在《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通知》(苏卫传〔2009〕124号)明确要求,每个县(市、区)在本辖市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中,选择1-2家配送企业负责本县(市、区)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请你们按以上要求选择1-2家配送企业,并于2月27日12:00前将配送企业名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以及代采机构名单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尽快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的网上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
此复。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