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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青海省关于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25  |  浏览次数:99375
 各投标企业:
        根据卫生部和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精神,为保证我省城乡居民用药,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52号)的有关规定和《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地域及气候、交通等实际情况,经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参加我省医疗机构网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配送企业今年暂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在青海省设置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或《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西宁设置配送中心(仓库)的,其仓库一个仓面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在西宁以外的州、地、市所在地区增设配送中心(仓库)的,其仓库一个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在县(市)增设配送中心的,其仓库一个仓面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房米。
       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须向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以下资料,同时,在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备案相关资料。
       1、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2、 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3、 拟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平面布局图中应标明营业室、常温室、阴凉库、易串味库、冷库、验收养护室的面积)。
       三、2009年基本药物的中标企业和各级医疗机构签订配送合同时,如不按照合同配送,一经查实,取消2010年药品投标企业的资格。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