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9〕282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政策,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零售指导价格是最高零售限价,药品经营单位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粤价〔2009〕228号)附表所公布价格的,必须降到零售限价以下;低于零售限价的,在实际采购价格没有变化时,不得随意提高实际零售价格。生产企业因成本变化等确需提高出厂价格的,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际采购数量、结构和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调查与分析,对市场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积极研究对策。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限价相差较大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省价格检查局将于2010年5月前组织力量开展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