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天价芦笋片事件”之后,近期“暴利药”的再次曝光,又一次将药价虚高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由此看来,药价虚高已不再是药的问题,而是体制的问题。
药价虚高固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造成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其他原因都是这个根源引发的都是一些表象。在现行的医药流通体系和医药供应链中,制药厂商、医院、医师、患者、医保机构这些本来应该平等博弈的市场利益主体,由于话语权和信息获取权的严重不对称,形成了畸形的利益格局,在这一格局中,政府各种消除药价“虚高”的举措在“潜规则”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我国药品定价的原则是社会平均成本加利润的原则,而其中的生产成本一般皆由生产厂家自行上报。显然,在制定药品价格过程中,政府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只能按照企业申报的成本核定,这也为相关企业虚报成本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政府制定的价格远高于竞争性市场的合理价格水平,而这种过高的价格又能够通过特殊的医药市场得到实现。
同样的症结也出现在招标采购环节,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参考标准,政府部门制定的招标采购价也难脱“最高零售价的悖论”。更何况,由于医院采购药品的种类、数量和品种并不透明,势必导致医院与招标厂家展开二次谈判,鉴于医院的强势地位,谈判的厂家完全还会进行再次让利。最终的结果就是医院以低于招标采购价拿到药品,最后以招标采购价15%的加成销售给患者,而这一运行法则即使是在药品零差率的约束下自然能以“虚高”的招标采购价销售给患者,从而保证医院药品正常的销售收入。
不难看出,我国药品价格管制政策失灵的原因不仅仅在于政府制定的药价本身,更在于医药卫生体制造成的竞争非均衡性,其阻碍了药品价格管制政策的传导。因此,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改革,实行科学的价格管制,改善管制政策的传导机制。
一方面,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价格主管部门不能仅仅以生产企业上报的成本资料为定价依据,更应建立严格成本监测体系,可通过专家评估、行业评审等制度确定药品成本价,同时增强定价过程的公开化、民主化,防范制药企业虚报成本。
另一方面,完善药品价格管制政策。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管制政策,对于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实行全省甚至全国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而对于那些疗效特别显著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但前提是实行价格公开听证,以缩小医疗机构规避价格管制的空间。
此外,还要打破医疗机构垄断地位,实行“医药分开”,解决医院“以药养医”问题;加大药品生产准入管理力度,引导药品生产企业良性竞争环境的形成。还有,就是取消药品的加成管制,只制定最高零售价,让生产流通的行为恢复到市场化的自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