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医药动态实时掌握

09年福建省关于医疗机构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说明(六)

发布日期:2009-11-25  |  浏览次数:86352
 

    针对近期各医药企业报价人对我省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申报工作提出的部分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粉针、冻干粉针和溶媒结晶的判断以省级药监部门的检验报告为准,分别评审。

二、未公布规格价格的品种应有省级物价部门的受理单。

三、药品的含量规格应有生产批件,药品的最小包装规格以省级药监部门的批件为准。

四、眼、耳、鼻等各种滴剂和外用软膏、狗皮膏等日使用剂量无法计算的品种不计算日使用剂量。

五、福建省物价局(闽价服[2009]378号)公布的品种按差比价计算价格;大输液全部按装量差比价(不区别浓度,按每10ml±0.05元)计算。

六、个别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补发的,凭有效期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单办理。

七、软袋双阀大输液愿意以单阀的价格参与投标的,允许投标并分别评审。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