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经委、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辽宁省2009 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实施方案》中限价规则修改为:
(一)生产企业的药品在“三省”(湖北省、河南省、吉林省)最近一次招标中有中标价的(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规格),以“三省”中标价的平均价为该产品限价的价格,同厂家的其他规格按差比价计算。
(二)“三省”无中标价的生产企业的药品限价参照“三省”最近一次中标价的同层次同类品种的平均扣率计算。
(三)在参考的“三省”最近一次招标结果执行过程中,国家或辽宁省调整零售价格的品种(以国家发改委和辽宁省物价局文件为准),限价根据相应比例在平均值的基础上做调整。
(四)限价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定后,于报价前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取消《实施方案》中的按需求量分包招标(试点)规则,所有药品品种纳入限价竞价、议价目录和直接挂网自行采购目录。
特此通知。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