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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江西省关于认定专利产品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09  |  浏览次数:55187

各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凡公示为专利层次的产品须递交补充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须递交补充的材料

(一)发明专利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实后返还);

(二)发明专利证书清晰复印件、发明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复印件(指审定授权文本)。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在每页加盖单位鲜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在发明专利证书清晰复印件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非投标企业的,须提供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专利权人为单位法人、负责人、员工或子公司的须提供合同原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在合同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不能提供上述文件原件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加盖公证部门的鲜章);

(五)专利权人有变更名称的,若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工商部门的更名证明,若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更名证明。

二、递交材料时间

于11月7日至11月13日17:30时前,按上述要求递交补充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的,概不认定为专利药品。

三、递交材料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路519号 省肿瘤医院门诊大楼十三楼

 

联系电话:0791- 8329405,0791-83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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