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报价人对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申报工作有更明确的认识,经研究,就如下事项做出说明:
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层次的界定:
(1)进口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依据《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批件》复印件认定为进口药品;
(2)外商合资(独资)企业以工商注册证为准,纳入进口企业;
(3)国内大型企业以的确认,以工业和信息化部《2007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全部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表前500名为依据;省内企业按闽政办[2009]140号文执行。
(4)国内一般企业为除进口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以外的企业。
以上三个层次的企业互相不交叉,不得跨层次申报。
二、同品种、同剂型的药品按进口、国内大型、国内一般药品三个层次生产企业的药品分别入围,每个层次入围厂家数如不足8家,且申报的价格都在限价范围内的全部入围;如无福建省(含厦门市)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指中标价或最终报价),且无周边地区(指江西省、湖北省等)最新入围价的,其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组中其他报价中的最高入围价。
三、药品日使用剂量金额3元以下(含3元),以法定说明书中推荐成人使用的每日常用平均剂量计算。
四、基本药物目录307种中暂按原价格执行的单独定价的品种、“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不愿作为基本药物参与投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投标权。
五、为加快纸质文件现场递交受理速度,报价人在递交纸质材料时,应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9]378号)附表,将申报品种所在的目录位置摘录并做出标记。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