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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集中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2009-11-11  |  浏览次数:96554

项目名称: 2009年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集中采购公告
所在地区: 四川省
项目标号: 川药采联办〔2009〕38号
建项单位: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代理机构: 
项目开始日期: 2009-11-10
开标时间: 
采购周期开始时间: 
采购周期结束时间: 
项目状态: 第一阶段
采购正文: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等文件及有关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于  2009年11月10日开始进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集中采购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药品范围

本次申报集中采购的药品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附件1)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抗艾滋病药、抗狂犬病血清、抗蛇毒血清,免费治疗的抗寄生虫病药、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该目录所列的通用名下各剂型的药品均属本次申报范围。但需注意如下问题:

(一)凡属于已上网采购限价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不需进行申报,在公示本次申报药品的结果时,将直接转入基本药物的采购范围,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规定。若生产企业不愿参与我省基本药物采购的,请到时按照本次申报药品结果公示文件的要求递交撤销手续。

(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中属于国家发改委及四川省物价局以正式文件公布的特定生产企业供应的药品(包括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层次药品),纳入非基本药物目录的采购。如果生产企业愿意将这类药品纳入我省基本药物采购的,若该药品属于已限价采购,请在本次申报期间递交申请书(附件2);若该药品属于未限价采购的,请按本公告的要求进行申报。这类药品纳入基本药物后,将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规定。

(三)在2009年申报新增补挂网药品中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若为1月-6月申报药品,凡企业确认的,直接纳入基本药物采购范围;若为7月1日-11月10日  申报药品,企业不需再申报,直接转入本次公告申报范围一并处理。

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申报人首先登录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管理平台(http://218.6.245.53)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见《基本药物网上申报操作手册》(附件3),申报药品需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中的分类选择对应的品种选项。

(二)资料准备。申报人按照“基本药物申报所需资料及要求”(附件4)准备相关纸质材料。

(三)资料递交。各申报人按要求准备好资料并在网上进行申报后,再到现场递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2009年11月10日--2009年11月23日下午17:00为止。

网上申报时间:申报期间任何时间均可。

资料递交时间:每日8:30-11:30,14:00-17:00(双休日除外)。

四、申报地点

成都市文庙西街80号原卫生厅旧楼一楼。

电话:028-86139110

五、有关问题

(一)对申报药品将按照四川省有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相关文件进行资质审核、限价核算等工作,具体文件将随后公布。

(二)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递交补充资料。请申报人仔细按要求准备资料,并自行对所递交的资料负责。

(三)对申报药品结果将进行公示,请各申报人及时关注网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