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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1  |  浏览次数:76961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积极稳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

二、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组织实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建立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制度,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医疗机构配备基本药物品种应不低于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量的4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三级医疗机构配备基本药物品种应不低于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量的3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它专科医院,其配备比例和销售额比例分别比同级别医疗机构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配备比例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10%。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于2011年12月底前达到配备和使用比例要求。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随国家相应政策的出台进行调整。

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机构内部科室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各项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五、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还应加大对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六、医师和药师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情况,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与评估。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监测评估相关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挂钩。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