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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部分挂网药品的零售价格,其网上采购价暂按新的零售价除以1.15(零售价大于575元的减去75元)后执行。
附件: 《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部分挂网药品零售价格调整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