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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1-08-30  |  浏览次数:6912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保证遴选结果公平、公正,根据《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遴选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江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增补有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由省基本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推荐,由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三)具有大专或同等以上学历;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在业务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五)身体健康,能掌握电脑简单操作;

(六)个人执业经历中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第六条  专家的产生与确定,在监督小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江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聘请,参加江西省基本药物的咨询、评审工作;

(二)对咨询、评审品种或其他信息进行独立咨询、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有权查阅、调取有关资料;

(四)有权向管理部门提出咨询、评审的改进意见及建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咨询、评审劳务报酬;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在咨询、评审结束时必须对咨询、评审结果签署实名,以示负责。

(二)遵守咨询、评审纪律,不得与任何药品生产商、经销商或者与咨询、评审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药品生产商、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与被咨询、评审的品种生产企业存在可能影响咨询、评审客观公正的关系,如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主动配合江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做好社会各界对有关咨询、评审情况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等有关答复和解释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工作纪律:

(一)专家报到时必须上交所有通讯工具,出示身份证原件,由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才可进入评审现场;

(二)专家在咨询、评审期间(包括休息时间)不得对外联系、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三)咨询、评审结束后不得私自带走与咨询、评审有关的任何资料和记录。不得泄露与咨询、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一切咨询、评审结果均由江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依法定程序统一向外公布;

 (四)如在咨询、评审过程中如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咨询、评审活动,并取消其当次咨询、评审结果;由江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名单中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五)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被抽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咨询、评审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咨询、评审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咨询、评审专家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咨询、评审专家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对咨询、评审专家参加相关培训和咨询、评审活动给予支持并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江西省基本药物增补工作监督小组全程监督专家咨询、评审过程。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