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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南京市关于严格执行抗菌药物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1  |  浏览次数:69673

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我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目前,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已完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现状调查和采购目录遴选工作,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分级管理等制度日趋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购用行为,确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稳步推进,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统一安排,从8月1日起,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品种必须执行本单位上报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备案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所列剂型、规格,并在“江苏省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统一采购,任何单位不得再另行采购备案目录以外的任何产品,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各医疗机构现有库存备案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必须在9月30日之前用完为止,逾其不得继续使用。如需超目录采购或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县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抗菌药物的监管,对超范围采购的抗菌药物一律不予结算支付。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