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增加基本药物制度过渡阶段以县(市、区)为单位自选药品的通知》(浙卫发〔2011〕104号)精神,经各单位推荐、部分卫生院临床医生代表评审及市级专家论证,我市第二批基本药物目录外50种增补药品现已确定并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医疗单位遵照执行。
瑞安市第二批基本药物目录外50种增补药品品种.xls
瑞安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