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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关于选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通知(省增补药物)

发布日期:2011-06-30  |  浏览次数:51086
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已开通。为使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尽快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配送企业和确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
  ㈠中标生产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我省基本药物药品配送的要求,选择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公布的通过资质审核的具备配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并确定配送关系。
  ㈡选定配送企业后,应按要求在网上提交确认信息,否则系统视为无效选择。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定本单位采购目录
  ㈠根据本单位用药临床需求,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中标药品采购目录”中选定本单位采购目录,并按照规定确定配送企业。
  ㈡同一厂家、同一品种药品只能选定一家配送企业。
  ㈢配送企业一经选定后则建立相对规定的配送关系,配送企业的更换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㈣选定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后,按要求在平台上提交并确认信息,否则视为无效选择。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