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这么多年的招标,期间发生的种种现象,应该说是见怪不怪了。
对于各地的采购方案、招标政策,亦是各有千秋,当然了,在彰显个性的今天,作为主管机构,在制定政策的出发点上,都要求“创新”,用眼下时髦的话说,叫“解放思想”、进一步的解放思想。所以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采购方案:大框架的拿来主义,再弄些细枝末节,然后美其言“有**特色的采购”,再炒作一下,俨然就是“**模式”了。
江西项目,时间也很久了,最近各地的项目太多,而且都有史无前例的精彩,令人目不暇接,对具体项目的具体时间也不如之前把握得那么准确了。
今天,总算公布了限价,根据采购文件的表述,限价原则如下:
1、在江西省近两年内(2006-2007年)有中标价的品规限价不得高于江西省最近一次中标价的平均价与其中最低中标价之和的平均值;
2、在江西省近两年内(2006-2007年)无中标价的品规限价则不得高于周边四省最近一次中标价的平均价与其中最低中标价之和的平均值;
3、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的规格和剂型之间的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05号)为依据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3、江西省及周边四省均无中标价且无法进行差比价品种的限价参照本省最近一次中标价的同质量层次同类品种的平均扣率;
4、在江西省或周边四省最近一次招标结果执行过程中,国家或江西省发改委调整了零售价的品种,限价则根据相应比例在平均值的基础上做相应调整;
5、所有限价均不得高于国家或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
限价公示后,听到的大部分的声音是限价太低了。核对了部分品种的限价是否按限价原则制定,得出的结果是基本上是依原则制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的申诉给与直接驳回。
综观限价计算结果公示表中的一万多条数据,有2个问题,还是有点疑问:
1、 同品规、所谓的不同质量层次(就是普通GMP与大企业、进口、专利)之间的价差竟然高达10倍以上,这对GMP层次的产品而言,即使中标,毫无竞争力可言。看完这个公示,就跟同事开玩笑说,江西的GDP果真不是一般的凶猛。
2、 N多品种间,存在价格倒挂,当然这是根据历史数据计算的结果,但又摆着差比价原则干嘛呢?
也许,结果执行后,江西人民的用药水平将上一个档次,都使用原研、专利、进口品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