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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统一定价宜统一到位

发布日期:2011-06-28  |  浏览次数:92897

为推进基本药物统一定价政策的试行,基本药物供应制度相关的配套保障政策也需要尽快统一到位,包括统一使用、统一付款、统一补贴、统一分配的政策保障。

前段时间,国务院医改办对外公布了新医改进展情况,其中通报了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迅速:全国已有超过4.2万家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覆盖率达82.6%,较去年底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继安徽省之后,山东、四川两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要求完成了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药价下降一半以上,并且质量得到保证。云南、黑龙江、湖北、内蒙古等9个省(市、自治区)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或进入了采购工作的筹备阶段。  

积极试点  

按照56号文件要求,基本药物招标已经实现了“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目标,初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招标制度体系和实施程序。然而,由于启动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的省份大多采用商务标最低企业中标的方式,在技术标标准相对不高、各地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唯低价是取”成较普遍做法。从今年已经公布的基本药物招标结果来看,相同企业品种、不同省份的中标价格仍有20%的较大差距,四川、云南等部分省份均出现了中标后因成本与价格倒挂而断供的现象。相比今年的各地中标价格,去年基本药物招标降价最低的安徽省部分基本药物仿佛成为“虚高”。

为解决基本药物价格“虚低”中标的问题,许多制药企业纷纷建议发改委加快实施基本药物供应探索统一定价,开展不招商务标、只招技术标的政策试点。发改委也下发了试行统一定价品种选择和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对国家基本药物按照循序渐进、分期分批的原则逐步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的品种,原则上为基本药物中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多家生产的品种,除临床短缺、急救药品外,应在全国2/3以上省市连续3次以上中标。依此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保证基本药物正常生产供应和质量安全有效。”

早在2009年8月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鼓励各地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并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即56号文,也提到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

56号文件明确,各省基本药物招标中标价格要汇总到卫生部备案,对于各地差异巨大的中标价格,卫生部和发改委应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中标价格差异较大、临床需求量较大、招标价格异常低的基本药物成本的阶段性定期核查,为基本药物统一定价政策的尽快试行提供有力保障。  

统一到位  

适宜全国统一定价的基本药物,通过三统一采购可以实现较为规范的供应,下一步,基层医疗机构的规范使用、积极使用则成为供应顺畅的关键。

从现阶段基层医疗机构应用基本药物的情况来看,由于卫生部门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基本药物数量比例方面没有明确的指导和限制,执行零差率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行费用补助迟迟不到位或不充足,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的使用、分配、付款等关键环节,仍旧处于分散状态,已经严重影响了基本药物中标后的合理使用和制药企业的经营利益。导致基本药物招标中标后出现了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积极性下降,付款不及时,使用增补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增加等诸多困扰制药企业的新问题。

笔者认为,基本药物统一定价政策试行需要统一到位。因为基本药物统一定价的价格往往比较低,没有医疗机构使用数量的保障,生产企业没有积极性;没有基层医疗机构零差率卫生补助的保障,医疗机构没有使用积极性;没有基本药物使用监督的保障,最终结果是广大患者也难以受益于基本药物制度。

因此,为推进好基本药物统一定价政策的试行,基本药物供应制度相关的配套保障政策也需要尽快统一到位,包括统一使用、统一付款、统一补贴、统一分配的政策保障。

例如,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尽可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合理规范使用地方增补基本药物,限制监督使用非基本药物;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探索省级采购中心统一支付模式。

山东省基本药物采购已经率先试点,可以有效减轻生产经营企业的供应负担和成本;对规范实施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按时统一补贴和及时奖励,加快对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人头预付费补贴机制等政策的试点,并逐步提高补贴水平;对部分省份基本药物需求量较大,需要2~3家生产企业过渡供应的品种,可以试行由省采购中心均分数量,定期评价的统一分配措施,逐步过渡到单一货源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