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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新规定,看完要回帖啊

发布日期:2004-10-28  |  浏览次数:59113

一、窜货认定
1、窜货认定:为了防止窜货行为的发生,从2003年11月1日起我公司所发货物重新设置了生产序号。由于每件货一个序号,因此能明确每件货所发的商业公司、直销医院或个人。若发生窜货行为,则通过生产序号可明确窜货方和窜货流通渠道,将对窜货的管理和处理提供有力的证据。凡是标有某销售区域编号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形式、何种渠道、数量多少,一旦出现在其它销售区域的药品批发部、药店、医院销售的现象,都被认定为窜货。
2、数量认定:对窜货至药品批发部、药店零售、医院和诊所等的货物,被窜货方首先电告或函告公司商务部,并注明生产序号、批号、数量及销售价格。如果数量无法认定,经商务部初步核实后(一天内),将通知窜货方自行收购;窜货方在接到商务部通知三天内仍不能前往收购的,由商务部确认后通知被窜货方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进行收购,并将收购时销售方出具的标有序号、批号、数量的发票(或电脑清单)一同寄回公司商务部。一次性收购原则上不能少于?盒。
3、窜货处理:⑴.被窜货方将收到的货物,由商务部通知寄至公司或窜货方。
⑵.被窜货方垫付的收购货款等费用由公司从窜货方的货款、佣金或保证金中扣回。
二、处罚方法
1、窜货数量一次低于?盒的,将对窜货方提出警告,并保证下次不再发生类似问题;一次高于?盒的并且属于第一次窜货,按最终确认的数量每盒罚款?元;第二次窜货每盒罚款?元(以上罚款将补偿给被窜货方);三次被发现将取消经销资格、扣回全部保证金;
2、对窜至医院、商业公司库房的货物,因无法收购采取差价补偿处罚:窜货数量一经确认后,公司将对窜货方处以?元/盒的罚款,公司将按不超过?元/盒补给被窜货方。
3、窜货方所窜货物如尚未回款,窜货数量一经落实后,商务部将在窜货方回款产生的费用中或从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回此笔货款,同时扣回罚款。
4、对恶意窜货(指窜货方超低价或故意到对方区域购货而投诉或多次窜货)的经销商,一经查实公司将取消其经销资格,并扣除其全部保证金。
5、在处理窜货时如窜货方拒绝配合,公司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自行处理。
此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如有修改将提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