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东省医药招标
最近在佛山和深圳都进行了以剂型为单位的药品招标,对剂型招标进行了一些尝试,站长就这两个项目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剂型招标这个新生事物进一步探讨。水平有限,还望各位多多指正。
一、“剂型招标”的来龙去脉
卫生部、纠风办等多个部门于2004年9月24日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以下简称320号文),也就是常说的320号文。其中对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提出了若干新的指导思想,在本报告中,就不再详述了。本文只就其中的“剂型招标”作一个详细的分析和汇报。
320号文中第八条提到“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要避免投标企业不合理减少投标药品的规格而影响临床用药。”
这其中提到了两方面的关键:
1、 招投标项目以剂型为单位进行;
2、 防止奇异规格,同时又避免影响到临床用药;
在320文办法之后,在省内共推行了两次以“剂型为单位”的招标项目,一次是佛山第七次药品项目,中介公司是佛山海虹;另一次是深圳第三期药品项目,中介方是广东五洲。两次项目的“游戏规则”相差甚远,但其两次项目的开展对于剂型招标的推广和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由“规格招标”到“剂型招标”所面临的问题
在“剂型招标”之前实施的是“规格招标”,以规格为单位为标的,来进行药品招标。由“规格招标”到“剂型招标”只是几个字的差异,但其中的变数却多了许多。集中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体现:
1、“剂型招标”实际上是在同一标的(品种)下选择一个(或几个)生产企业的所有参与投标规格,这样需要“避免投标企业不合理减少投标药品的规格而影响临床用药。”——这牵涉到一个药品“临床常用规格”的问题。
2、同一标的下不同生产企业的所规格以“打包”的方式进行评、议,如果某生产企业中标,则其该标的下所有规格均中标。不同生产企业的规格有可能不同,价格也各异,因此,对于参与评标的品种相互之间的价格比较方式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三、佛山项目和深圳项目的解决方案
佛山项目和深圳项目对于上述问题,解决方案,但其解决方案却是相差得非常之大,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防止只有奇异规格中标影响到临床
佛山项目解决方案:将招标目录进行划分为目录一和目录二,把临床需求量大的常用规格划分在目录一中进行评标和议价,把临床需求量小的冷门规格、奇异规格划分在目录二中进行竞价。这样,就可以保障临床用药的需求,同时也不将一些需求量小的规格拒之门外。
深圳项目解决方案:按一定的条件采取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各标的下的常用规格,若某企业所投标的品种不包含常用规格,则该企业该标的下的所有规格不能进入下一环节。这样保证了所有进入评标、议价的生产企业都包含了临床用药量大的常用规格。
3.2 如何确保价格具有可比性
佛山项目解决方案:按扣率报价,以扣率为价格比较参数。首先将品种分为政府定价和企业定价,对于政府定价的品种,价格分全部按扣率由计算公式得出;对于企业定价的品种,价格分除了由计算公式得出之外,另有1/3由专家主观评价得出。
深圳项目解决方案:按比价公式报价。建立了数学模型,要求所有规格的报价均需要符合该数学模型。该数学模型基本保障了各规格的价格与其规格含量保持在同一比值上,不会有某规格的价格超高或超低的情况出现。按该公式得出的报价能求出一Ni值,以该Ni值为价格比较的参数。
由于数学模型上的少许“盲区”,按照深圳的比价公式报出的价格,有可能会出现规格含量低的价格反而高于规格含量高的品种,但依然符合价格公式。在佛山的做法是规定了“同一品牌和同一剂型不同含量规格的品种,小含量规格的报价不得高于大含量规格的报价;同一含量规格的同剂型品种,大包装药品的最小使用单位价格必须小于小包装药品的最小使用单位价格。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该药品中标。”
3.3 两个项目的规则的其他不同之处
除了上述两处比较大的不同之处外,还有其他的一些不同:
A、对于一品可以几投的规定
B、对于配送的规定
C、大包装小包装是否能同时投标的规定
D、其他
在本文中就不再详述了。
3.4 定标方式
佛山项目:评标——入围——投票,在专利(优质优价中成药)药品类别选择1个中标品种;GMP药品类别选择3个中标品种。在专利层次中,当药品质量价格的确存在较大差异,且临床使用量大,来源单一难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时,可增加1个中标品种。
议价投票:在同一质量层次上,同一药品确定1个成交品种。评审委员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品种,将依得票多少排列,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为成交候选品种,不过半数的,不得成交。
竞价表决:按得票数高低排序,专利(优质优价中成药)药品类别选择得票数最高的1个品种中标,GMP药品类别选择得票数最高的5个不同品牌品种中标。如果投标产品数少于或等于5的,采取未位淘汰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品种。得票数为0的不得成交。
深圳项目:定量评价后GMP质量层次确定一个中标品种。其中在得分最高的前五名次中的品种质量价格比存在较大差异(过期专利药品、单独定价化学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情况时,可按最高得分分别确定质量价格差异大和一般GMP品种各中标1个品种。临床使用量大,质量层次单一,且单一厂家难于保证市场供应的调节水、电解质平衡类大容量注射剂可按最高得分确定2个中标品种。其中在得分最高的前五名次中的品种质量价格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最终报价相差40% 以上的血液制品可确定2个中标品种。
议价:议价报价结束后,报价直接与确定的底价进行比较,直接产生成交结果。议价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确定的底价;如两个投标人投标报价均低于底价的,以最低价格成交。
由上述定标方式可以看出,深圳的竞争更为残酷,中标率更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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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个项目效果的不同之处
两种做法,各有千秋,在现阶段也很难从一个更高的高度来对其的优劣进行评价,但各自有以下特点:
1、“大刀阔斧”与“精雕细凿”
同是改革、同是对新模式的尝试,深圳项目的改革可谓“大刀阔斧”,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而相对来讲,佛山项目则显得“精雕细凿”很多。任何的改革都将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大刀阔斧”的做法引起的反映则更为强烈。
2、中标率
对于整个项目的中标品种占整个品种数目的比率来讲,佛山项目应该会大幅度高于深圳项目。
3、降价幅度
抛开其他的一些人为因素不说,单纯从游戏规则上来看,深圳的竞争比较残酷而激烈,因此降价幅度应该是大于佛山。
五、个人的一些看法
5.1 关于报价方式
虽然两个项目对于报价都提出了一些方法,但发展改革委最新出台《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在其中对于不同规格含量的药品的价格关系做了一个规定和说明。个人觉得按着该规定,应该可以解决报价方式的问题。
5.2 关于常用规格
常用规格的判定方面,既然制订“常用规格”是为了满足临床需要,可以由医疗机构派代表来制订什么规格是其临床上所需要的规格,把这些规格作为常用规格,个人觉得佛山的做法更适合现在的情况。
5.3 定标方式
一个标的下究竟确定几个品种为中标品种,将直接决定本次招标竞争的激烈程度。佛山和深圳的定标方式各有千秋,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个人认为还是需要充分结合项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与招标方、监督方充分沟通后确定。
剂型招标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