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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要求,现将部分国家定价药品的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公布后,凡发改价格[2011]440号文件所列药品的补充规格品仍未重新公布价格的,原价格一律废止。 附件:国家定价药品补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