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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31  |  浏览次数:52885

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适应慢性疾病和上级医院转诊患者的用药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10〕142号)精神,现就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通知如下:
    一、坚持全面配备、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全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规定,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同时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要求,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各市、县(区)卫生局要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卫农社〔2010〕31号)规定,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未认真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二、适当增补部分主要常见慢性疾病用药品种。为适应上级医院转诊基层的主要常见慢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阻肺、冠心病、高血脂)治疗的需要,结合一年来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品种(455种)之外,根据《中国国家药物处方集》规定的用药指南,增补甲基多巴等63种药品作为我省增补品种(见附件),这样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达到518种。对于上级医院转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慢性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上级医院制定的诊疗方案,结合患者病情,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三、合理实施临时用药政策,加强临时用药管理。为保证突发事件、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的配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使用部分目录外药品,具体用药比例按省卫生厅《关于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药范围的通知》(闽卫农社函〔2010〕549号)规定执行,即甲类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用药品种数不超过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品种总数(518种)的20%,乙类卫生院和丙类卫生院不超过15%,取消临时用药金额限制。临时用药应是医保目录或新农合目录中的品种。
各地要加强临时用药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临时药品,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卫农社发明电〔2009〕281号)和《关于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药范围的通知》(闽卫农社函〔2010〕549号)规定,进行采购、销售和备案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面配备和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好省里出台的临时用药政策,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高血压等慢性疾病增补药品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