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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53号)

发布日期:2011-01-28  |  浏览次数:58722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网上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规范药械购销行为、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作为医疗卫生系统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预防和惩治腐败重要抓手,抓紧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省上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药械集中采购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检查过硬、责任落实,履行好卫生部门药械集中采购监管职责。要积极主动与纠风、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督导检查,使本地区本单位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落实职责,切实加强各级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监管
各医疗机构是药械集中采购责任主体,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执行药械集中采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制约和监督机制,对关键科室、关键岗位进行重点监管,使本单位药械集中采购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坚决杜绝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38条规定的行为。同时,应主动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省上有关规定,明确主管科室,落实具体负责人,落实工作经费,完善药械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药品集中采购监管职责。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督查与指导相结合,并不断创新监管方法,有效解决本地区本单位集中上网采购药械工作的突出问题。卫生行政部门按管辖权对所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全覆盖。检查主要内容为国家相关要求和本通知附件规定内容。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明查和暗访形式不定期对县(市、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药品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全覆盖。省卫生厅以明查和暗访形式不定期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巡查,每年巡查面为60%以上市(州)。
县(市、区)卫生局定期将检查结果汇总后报各市(州)卫生局;市(州)卫生局将全市(州)监管工作汇总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
       三、强化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将药械集中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认真组织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落实、不及时纠正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要管理权限追究或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四川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指南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