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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你们提交的关于维替泊芬等14个药品品规变更生产企业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卫发〔2007〕24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维替泊芬等14个药品品规变更生产企业申请有效,采购期间原生产企业应履行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生产企业承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维替泊芬等14个药品品规生产企业变更对照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