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市、县两级药品管理机构要加强集中采购标后组织、管理、监督等工作,现将《关于执行2010年度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豫联席办【2010】41号)转发给你们,为更加做好本次招标采购工作,对采购执行过程中的几点问题具体要求如下:
1、全市县级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召开药事委员会集体确定选用中标药品,采购目录的遴选工作要求按照“同种选优质,同质选低价”的原则进行。医疗机构在药品遴选工作结束后,将采购目录(遴选结果)上报市招标办备案,今后各医疗机构新增使用的药品未经医院药事委员会研究、未上报市招标办备案批准的,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进行采购(备案表见附件二)。
2、为稳定我市医疗机构普通药品价格,部分医疗机构反映要求能够“同城同价”,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经研究请各医疗单位将《直接采购药品目录》原实际采购价格在2010年12月30号前上报市局招标办,统一汇总后在《平顶山市医疗服务采购网上》公布临时指导采购价格。该采购价格按照动态管理,确实因市场因素涨价不能配送的,由生产或经营企业提供涨调价证明,经医疗机构核实后报市招标办在网上进行价格调整,。
3、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2011年2月28号之前,医疗机构要与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确定购销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得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
4、各医院要在2011年2月28日前做好药品库存清理工作,使“新老药品”交替顺畅,确保临床使用正常用药要求。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医疗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安排布置到位,按照以上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一:《关于执行2010年度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豫联席办【2010】41号)
附件二:医院采购目录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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