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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绝“挂靠走票”

发布日期:2011-01-25  |  浏览次数:89710

挂靠经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并对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造成威胁。笔者就流通中的“挂靠”、“走票”现象进行解析,以期为净化流通市场提供参考。

GSP第50条明确规定: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格资格的单位。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试行)※0401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但市场上出现的隐蔽的无证药品挂靠经营活动依然存在。挂靠经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并对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造成了威胁。笔者现就药品流通中的“挂靠”、“走票”现象进行解析,以期为净化流通市场提供参考。  

何为“挂靠”“走票”  

药品“挂靠经营”,是指无证人员以有证企业的名义,并利用企业提供的便利条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挂靠可分为“单挂”和“链条挂”。“单挂”是指直接挂靠到有证企业的无证人员没有后续挂靠的行为;“链条挂”是指直接挂靠到企业的无证人员又发展了单层或多层次的继续挂靠行为,同层里又能挂靠有单个或多个无证人员。“走票”是指无证人员只单纯借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证照,在支付一定的税款及费用后,使其药品销售行为合法化的一种药品药营活动。

一般来说,挂靠行为必定伴随走票行为,但走票行为却不一定伴随挂靠行为。挂靠发生于生产、经营各环节,是长期、连续的行为,大多设置有一个内设机构(业务部)或承包分公司;“挂靠”经营行为应与责任制经营行为有所区分,前者的人、财、物由无证人员所有或支配,而后者的人、财、物都由公司所有或支配。“走票”只发生在经营的销售环节,是短期、间断的行为。“挂靠”与“走票”的共同点在于,两者均披着合法的外衣,向被“挂靠”或“走票”企业支付一定的税款和管理费用,在经营活动中都以有证企业业务员的身份出现。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和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无证人员的“挂靠”、“走票”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证经营。有证企业为“挂靠”、“走票”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获利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出租许可证。

药品“挂靠”与“走票”经营活动在生产企业、批发(含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零售企业均有存在,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如下:

1.非隶属关系 无证人员与被挂靠企业不是相互隶属的关系。药品所有权及销售货款扣除各项应缴费用后,完全归无证人员所有。

2.相对独立 被挂靠企业一般设有药品专库(专区);设有专账(独立核算),其中分设电脑账(单独账套或有专门标记)和财务账(公司有总账户,无证人员有分账户)。

3.私下约定 无证人员与被挂靠企业就用工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等支付形式作私下约定。如用工模式分为聘用和劳务,其劳保、福利自行缴纳,工资为业绩提成或利润分成,一般无底薪,经营费用自付。另外,双方还就管理费、保证金、税款收取等作私下的约定。

4.二次“走票” 第一次“走票”多发生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目的是逃税(大幅提升药品价格,同时享受减免增值税);第二次发生在本地企业,目的是对经营药品进行分销。  

挂靠经营危害多  

药品“挂靠经营”危害多多,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为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提供了便利。无证人员利用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条件自行购进药品原料药、委托加工、生产并销售的违法行为的直接危害最大。若无证个人(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原料药投入和药品生产上偷工减料(原料药证明文件造假或原料药低限投料),对相关资料进行造假(如合格证、检验报告书等),药品生产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为假劣药品提供了生存空间。无证人员“挂靠”药品生产企业,从表面上看,似乎都能按照GMP和GSP标准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但实际上仍有一定的药品质量隐患。如无证人员买断药品生产企业某一产品的经营权或只借用药品经营企业票据和账户从事药品经营,由于药品的销售都掌握个人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他可能会到地下加工厂自行组织生产而进行药品仿冒,或直接购入假劣药品(如收购过期药品改换包装),借助正规渠道进行销售。

三是无法保证药品质量。不管是“单挂”还是“链条挂”的首挂无证人员,均会在经营企业内部成立一个业务部门或承包分公司,作为掩盖事实真相的幌子,这种违法行为也会为药品质量留下安全隐患。“链条挂”的层次越多,情况越复杂,甚至被挂人也不清楚真实情况,其危害性更大。公司在进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时还能“做做样子”,进行资料审核,但长此以往,公司各部门对“挂靠”、“走票”的药品都不予关注,认为跟公司无关,该验收的不验收,该养护的不养护,该复核的不复核。所有的药品经营流程都由无证人员自己完成,不可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四是扰乱流通市场秩序。无证人员通过“挂靠”、“走票”行为经营药品,药品的流向往往失控,如销售到一些无证行医者手中等。

五是容易偷逃税款。

 六是容易滋生商业贿赂。挂靠经营者往往对招标品种、临床品种,包括价格虚高的新特药品,采取给予“回扣”等非法手段促销,既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也滋生了商业贿赂现象。

下期,将就“挂靠经营”的成因和如何治理此类行为提出一些建议。

(作者系武汉医药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