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标后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监管),促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成效落实到位,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根据卫生厅等七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豫卫规财〔2009〕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标后监管是指市、县两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中标人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执行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条 标后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全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召开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全市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医用耗材。
第六条 医疗机构办理医用耗材入库、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中标医用耗材目录所列医用耗材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转换系数、单位、生产企业名称、配送企业名称进行填写。
第三章 临时采购管理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临床抢救时,若必须使用中标目录外的医用耗材,须在采购同时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报电子版)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合同及货款结算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医疗机构要与中标人或其委托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及时、规范签订《 购销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 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和回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采购数量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医用耗材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调整后确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网上提交采购清单的方式,分期分批按采购清单进行采购、配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 购销合同》,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医用耗材,不得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和配送医用耗材。
第十一条 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出具的医用耗材销售发票必须经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经市授权委托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医疗机构需凭加盖发票审核专用章的发票办理医用耗材入库、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医用耗材之日起60天内支付货款。
第五章 配送及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标医用耗材原则上由中标人直接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如中标人暂无能力向医疗机构配送时可选定医用耗材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进行转配送。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资格的变更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批准;
配送企业资格变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配送企业变更申请表;
2、新变更配送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必须对医疗机构采购清单及时响应,配送企业必须保证医用耗材配送到位。急救 4小时内送到,一般 4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如有特殊情况,可将有关材料及时反馈给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中标人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中标医用耗材的采购和配送等相关工作。未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提供不实材料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支付货款。如配送单位投诉,不按协议办事、违约支付货款者,市药招办将协调市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对恶意投诉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中标(配送)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阳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